《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生效 差错率达万分之五全收回 |
北京娱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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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booktide.com 2005-03-03 |
昨天起,新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生效,首次对不合格图书的收回制度给予了明确规定,而且该《规定》还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作为《规定》的法律依据。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有关人员针对去年被炒得热热闹闹的“图书召回制度”表示,新《规定》只是写明了图书收回的具体措施,与“图书召回制度”是两码事。
据他介绍,此前总署曾下文回收过图书,如去年回收了某出版社差错率较高的《唐诗三百首》,而新《规定》对回收的标准有了更详细的规定。
在旧版《规定》中,仅规定经检查为质量不合格的图书,须采取技术处理或改正重印方可继续在市场上销售,没有收回方面的规定。
而新版中写明:经检查属编校质量不合格的图书,差错率在万分之一以上万分之五以下的,出版单位必须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内全部收回,改正重印后可以继续发行;差错率在万分之五以上的,出版单位必须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的30天内全部收回;第18条规定对于印制质量不合格的图书,出版单位必须及时予以收回、调换。
这次修订稿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作为法律依据,凡强制性规定,必须有法律依据。凡原《规定》中强制性规定没有法律依据的,这次修订一律予以删除或者修改。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对出版质量不合格图书不执行召回制度的出版单位,可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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