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出名趁早”,何必活剥张爱玲? 许嘉俊   上海新书报

www.booktide.com 2004-03-17

    新出了一个作家,叫做贝拉。每年都会有新作家,不足为奇。

     张爱玲很早就说,出名要趁早。有人为了早点出名,竟“活剥”了张爱玲一回。

     近日,有消息传说,贝拉《远岸的女色》一书中“凄美的苦恋”的一些章节几乎完全抄袭了张爱玲《流言》一书中“爱”的章节。

     记者就此事致电出版《远岸的女色》的海南出版社,并与责任编辑刘逸取得了联系。刘逸表示非常遗憾,他不希望发生这样的事。但又声称,作为一个编辑,不可能看尽天下所有的文章,出版社也与作者签订过文责自负的合同,所以出版社对此不负任何责任;且贝拉只是涉嫌抄袭几段文字,量很小,责任比较轻。

     而出版《流言》一书的花城出版社则认为此事不太好办,很费力,且他们与张爱玲的著作权合同已经过期,花城出版社已经不是版权人了。真正的版权在一个北京人手里,他们暂时联系不上那个北京人。

     与此同时,贝拉却在自己的网站主页发表了声明:“我发现有几句话真的很雷同,震惊极了。我在写这篇《凄美的苦恋》时,写到那艺妓的苦恋时,这段话就很神地跳了出来:‘于千万人之中遇见你所遇见的人,于百年之中,时间无涯的荒野里,没有早一步,也没有晚一刻,刚巧赶上了,却没有作更多的停留,惟有轻轻地问一声:晚上好,你住在这儿吗?’虽然这段话与张爱玲的原文只相差十几个字,但这十多年来在国外漂泊的我却是从来没有读过张爱玲的书。但是,我在上海的少女时代一定都读得烂熟,而且,我当年为了应付诗人频繁的情书,总有意无意会把许多文学作品中美妙的词汇抄下来背出来,然后不断地用在给诗人的回信里,文字上绝不肯服输。我愿意为此向所有的读者网友们表示遗憾。”

     上海擅打知识产权官司的朱妙春律师认为,在法律上,作者与出版社签定的文责自负合同对外不产生效力,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出版者应当在其合理注意义务范围内对著作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即如果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突然想起,这个贝拉不就是先前涉嫌炒作《9.11生死婚礼》百万美金卖版权的那个吗?文章是否侵权,那得有人打官司,再由法院说了算。但是,贝拉,你要出名,是不是也太急了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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