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需要什么样的图书馆:法律法规 |
肖东发 李云 杨琳 中华读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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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booktide.com 2003-07-09 |
历史悠久的国子监
坚持图书馆的公益事业性质,必须有图书馆法作保证。举凡世界上图书馆事业比较发达的国家,都制定了切实有效的图书馆法。如美国1846年颁布了世界第一部图书馆法,英国1850年颁布公共图书馆法,日本图书馆协会1954年通过并公布《图书馆自由宣言》等。这些法律对这些国家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起到了根本性的保障作用。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具有法律意义的图书馆法,这无疑是我国图书馆界的燃眉之急。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的制定工作已于2001年4月正式启动,这必将对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一方面应有明确的规定,国家有划拨经费的义务,图书馆有享有获得经费的权利;另一方面,图书馆也要为完成自身担负的社会责任而向社会公示承诺,按照科学的管理方法对图书馆内部的工作、业务、行政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图书馆履行其职能。两方面缺一不可,其核心是要保证纳税人即公民的权益得以保护。
世界通行的呈缴本制度,即出版单位有义务向国家指定的图书馆(通常是国家图书馆和版本图书馆)送交一定数量作品的义务,国家指定的图书馆有权向出版单位索取一定数量作品,而不支付费用,虽然在我国已公布多年,然而有相当一部分出版社并未执行。呈缴本制度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图书馆文献资料收藏的惯例,对此规定应当坚持,应将国家指定的图书馆与出版单位之间的呈缴本送缴关系纳入我国图书馆法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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